修订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 二 )


第六条 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代发金融机构账户信息;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中收养情形的 , 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 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四)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五)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六)再婚的提供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
第七条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对象可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领取手续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领取年龄的 , 从达到年龄之月起计发;本办法实施前达到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 , 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计发 。村(居)委会审查申请对象所提供的资料 , 对信息无误、资料齐全的 , 应当即时受理 , 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申请受理回执》 , 并发放《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领取申请表》 ,  于10 个工作日内报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对资料不齐全的 , 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 。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村(居)委会核查后的申请 ,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 , 并将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 5 日 。群众有异议的 , 村(居)委会应报告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 。符合奖励条件的 , 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 应当出具《不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条件告知书》 , 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以户籍属地管理为原则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婚育情况或户籍情况发生变动的 , 应在一个月内报户籍地村(居)委会 , 由村(居)委会报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存档 。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 , 迁出地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至迁出当月 , 并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 。奖励对象凭迁出地的《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在迁入地办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 ,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自迁出地停发待遇之月起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 ,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至迁出当月 , 并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迁出市外通知》 , 我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终止发放 。属达到领取年龄后从市外迁入的 , 到迁入地申领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自迁入的下一个月开始计发 。
第九条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期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终止发放:
(一)发现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死亡的;
(三)因婚育状态或户籍变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 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及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或港澳台籍)的;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 , 园区、镇(街)应当立即终止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 , 查明情况 , 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收回其多领取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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