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 二 )


7.?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
 ?。ㄋ模┒浴豆娑ā返谑逄跛魅返姆⑸诒臼卸ǖ阋搅苹沟淖≡旱娓斗延? ,具备信息上传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定期上传本院住院信息 。
 ?。ㄎ澹┮约彝ズ托姓遄橹伪5娜嗽狈⑸娓渡搅品延煤?,凭相关材料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申报,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受理后,录入生育保险支付系统,及时上传并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医保经办机构 。
以学校组织参保的人员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后,凭相关材料到所属区医保分中心申报,区医保分中心受理后,及时录入生育保险支付系统 。
四、其他
 ?。ㄒ唬┎伪>用窬鸵挡⒉渭又肮どO掌诩?nbsp;, 发生的费用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其中住院期间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ǘ┥O沾鱿硎芷谖煞汛文甑?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办法参照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
 ?。ㄈ┏窍缇用裆O崭飨钫锪葡钅康闹Ц侗曜及凑罩肮どO罩Ц侗曜嫉?0%支付,其它管理和服务问题参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7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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