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津医保局发〔2019〕10号)(以下简称《规定》),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根据《规定》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要求,相关工作职责如下:
?。ㄒ唬┦幸奖V行募跋律枨种行母涸鹉舛ㄒ奖>煲饧⒐娉?,负责医保基金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 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及垫付医疗费用审核等经办服务工作;
?。ǘ┦幸奖=崴阒行母涸鸲ǖ阋搅苹沽崴阋搅品延蒙蠛撕鸵奖;鹜臣品治龅裙ぷ?。
?。ㄈ┫铝蟹窕乖谇奖>帧⑹幸奖V行耐吵镏傅枷拢?协助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
1. 区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在区医保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区居民生育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
2. 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受托负责以家庭和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 。
二、服务项目及付费方式
?。ㄒ唬┓裣钅?。《规定》第八条所称生育医疗费是指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参保居民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ǘ└斗逊绞?。生育保险费采取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
1.?限额付费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60元;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280元;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4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60元 。
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医疗费限额150元 。
定额付费标准 。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剖腹产伴规定手术(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医疗费统一为2280元;引产医疗费 , 在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780、三级医院960元;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360元;人工流产医疗费18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2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医疗费200元;女性绝育术医疗费600元;男性绝育术医疗费360元 。
按项目付费标准 。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按照60%比例报销 。
三、结算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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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伪>用裨谏≡浩诩? ,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 , 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报销 , 并与分娩期出现的各种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居民医保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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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及按项目付费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3. 妊娠期间因保胎实施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5. 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6. 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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