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社会生活的什么现象
法是社会生活的主观现象 。法律现象是直观的、感性的,又是具体的、丰富的 。对法律现象的准确把握有助于揭示法的本质,对法的本质进行科学抽象又有助于说明法律现象 。但是,研究法律现象与研究法的本质有着不同的领域、思路与意义 。法学研究有所深化的标志之一,就是借助现代方法论变革的成就、立足于法的意义,探索、开拓法律现象领域 。从法的意义出发,法律现象是综合的、整体的、动态的范畴,而法律的意义则是在法律与其它各类社会规范的比较之中获得 。
法律现象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什么现象答案仅是法律多元主义兴起的重要标志,而且使得“法律”作为一个词汇本身的能指与所指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法律一词具有多种可能的内涵与外延,持不同法律观的人在面对法律“事件”时将采取不同的行为,但这并未影响到人们之间的沟通和相互理解,人们依然在不同的意义上“和平地”谈论着关于法律的种种话题 , 甚至在一向被认为是“习惯法”发挥重要作用的农村,农民对法律认识的混乱和在具体实践上的清晰之间的悖论,都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这似乎与理论上的逻辑有所矛盾,因为按照传统的理解,法律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本质;即使按照新近流行的观点,我们现在可以接受由于不同个体对法律的意义解释不同而导致的法律多元,单个个体怎么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法律观呢?如果个体对于法律的意义解释是不确定的、模糊的,那么个体如何用法律观来“指导”自己的行动呢?如果个体的法律解释是如此之混乱,群体内部和群体之间如何能够达到沟通从而在一个有着基本共识的意义世界中推进法治建设呢?对这些疑问的解释,成为本文的问题意识和分析起点 。
关注“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中法律运行的实际过程、法治的成长空间等话题 , 以解决中国现时法治理论与实践所表明的“忽视现实的人的具体生活场景”的共同缺点,这几年来已成为法学界的热点 。然而本文更加关注不同情境下人们的主观的意义建构过程和赋予自己行动的意义 。“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是指构成人的日常活动的全过程的背景条件与资源条件的所有因素及其组合方式的总体 。它包括自然性的物质世界、社会的物质世界、人与社会共有的文化世界以及由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社会的各方面的关系所构成的网络与结构空间,即关系世界 。当这四部分在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时间链条中以现在(现在时形态)的时间维度而共存时,便成为“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本文借用这个界定,是因为它与下面的分析有相同之处,即都强调了作为“属人的世界”的生活世界,是一种多重现实(multiple reality)、包含了思维自身在内的存在 。) 。需要强调的是 , 日常生活世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尤其不能将其等同于“社会世界”而只能将其作为后者的一个部分(phenomenological sociology)作为最重要的理论资源
法是人类社会开始就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对不对法是人类社会开始就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对 。根据调查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法是人类社会开始就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有助于社会获得规范性,维护规则和利益,是一种必要的社会现象 。
法律现象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什么现象答案法律现象并非一个法律名词,在法律范畴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行为”,具体解释如下:
法律行为的概念: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
以发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
成立条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 。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 , 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
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
③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 。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
特征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法律性 。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第二,社会性 。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第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 。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 , 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
结构
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 , 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
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 。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它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 。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 。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
【法是社会生活的什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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