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的特点,具有终局性的救济方式是

司法救济的特点

司法救济的特点,具有终局性的救济方式是


1、司法救济的特点: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 。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 。
2、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 。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 。司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核心 。
具有终局性的救济方式是何种救济具有终局性?司法救济是一种终局性救济 。救济,汉语词语 , 读音为jiù jì,意思是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生活困难的人 。[1]
中文名
救济
外文名
relief;succor
解释
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生活困难的人
拼音
jiù jì
注音
ㄐㄧㄨˋ ㄐㄧˋ
快速
导航
出处
解释
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生活困难的人[1]
救济包括民间救济和政府救济 。民间救济由个人或单位提供,这类救济纯粹是一种施舍行为,一种慈善行为;而政府救济属于社会行为 , 通常被称为社会救济 。
【近义词】接济——救济(救援)
出处
《三国志·吴志·吴主传》:“思平世难,救济黎庶 , 上答神祇,下慰民望 。”
《武王伐纣平话》卷中:“﹝汤王﹞言罢,遂开仓库救济贫民 。”
老舍《四世同堂》二:“因家道衰落而连这陋巷也住不下去的,他也无力去救济 。”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区别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的区别:
(1)两者给予救济的机关不同 。
司法救济是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救济;
行政救济是内部纠正不合理不合法的救济方式,救济的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 。
(2)两者救济方式不同 。
司法救济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获得救济;
行政救济通过行政复议获得 。
【司法救济的特点,具有终局性的救济方式是】(3)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
司法救济涉及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刑事纠纷等均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行政救济适用范围非常狭小,仅针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 。
(4)司法救济是最终的救济 , 对于通过行政救济仍然无法解决或者不服的,仍然可以通过司法救济进行再次救济——即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结果进行救济 。
司法救济的特点,具有终局性的救济方式是


扩展资料:
司法救济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是存在区别的 。
救济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救济,一类是私力救济,还有一类是公力救济,也就是司法救济 。这是司法救济的原始含义 。
现在司法救济又被运用到了刑事诉讼法中 , 产生了新的含义——是对于被害人的一种救济形式,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行为的侵害之后,财产、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做出了判决,但是被告人没有更多财产用于经济赔偿,国家因此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救济,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救济 。
当然,这个司法救济和原来的司法救济就不同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救济可以表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
什么叫法律救济权法律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公民救济权力,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 。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 , 我们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
法律分析
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
一、司法救济
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
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
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
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
第五 , 效力具有终局性 。
二、仲裁救济
仲裁救济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种救济方法,其意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契约 , 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 , 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一般来说,大型企业对于它们之间或它们与公共权力机关的争议 , 只有当不能自行解决时,才将其提交法院系统 。所涉及的经济利益越大,经过仲裁解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与诉讼相比 , 仲裁的功能特点在于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低廉、不具备行政特色、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治权 。
三、行政司法救济
行政司法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 。从现代法制的发展来看,行政司法救济的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近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化而需要贯彻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所致 。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不仅仅指纠纷在数量上的增多,而且纠纷在性质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强 。如果把这类纠纷直接诉诸于法院,会产生两大问题 , 一是增添“讼累“,二是不利于简便、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 , 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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