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附则七个章节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2021年7月2日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 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第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
第十一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 ,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 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第十五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
第十六条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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