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 , 诉讼时效届满后 , 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规定有: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6、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有什么法律后果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5、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 。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您好!诉讼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计算方式和实施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 。权利人要能够行使请求权 , 原则上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必须有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权利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此处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 , 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另外 ,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但是对此如果毫无限制,则意味着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是无期限的,因此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 ,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 ,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 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 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 , 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 , 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 诉讼时效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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