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 )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 , 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 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 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制定危险 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 。
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 流向等信息 , 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 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 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
第二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 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 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 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 , 录入“新能源汽 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 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 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 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
第二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 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 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 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 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 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 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 或者符合国家对 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 , 或者从 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 总成”拼装机动车 。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 车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 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 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 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 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 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 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 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 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 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12 个月以 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 定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 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本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 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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