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烟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烟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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