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 )


第八条(房源使用)
区运营机构应当围绕本区建设"科创中心主阵地"的总体战略部署,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强化公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实行分层分类管理,重点向科创企业人才倾斜 。对于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人才安居房源,重点保障本区各类重点企业及教育、科技、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对于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企业蓝领、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申请主体)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含本区科创重点企业) 。
(一)个人申请
个人申请可以分为单身申请和家庭申请 。单身申请的,本人即为主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
(二)单位申请
单位申请的,应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 。单位申请的,由单位为单位职工及其家庭集中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申请单位员工需符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
(三)科创重点企业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创重点企业入住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和配租可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建保障〔2017〕182号)规定的支持政策执行,对居住证、社保等准入要件实行"承诺制"管理 。
1、列入《宝山区重点支持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名单目录》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企业;
2、职工所在单位为公共服务类重点行业企业,且单位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工会提供相关的单位名单认定;
3、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服务重点企业;
4、其他经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情况 。
第十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并已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已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二)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
第十一条(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申请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积人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 。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不动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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