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五 )


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或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并定期对室内装修、家具、设备(包括零部件)进行查验和保养,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
区运营机构按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装修,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
因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自行装修、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使用不当或擅自拆解有关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运营机构可以要求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负责修复、赔偿或退出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八条(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租赁期满前3个月未提出续租申请,租赁关系到期自动终止;
2、个人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在本市累计租赁期限已满6年;
3、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续租,且自租赁期满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退出有困难的,区运营机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月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价格计收 。
(二)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运营机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并限期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
2、擅自转借、转租、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4、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装饰装修现状;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6、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8、从事迷信活动或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9、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不再符合租住资格,但拒不腾退住房的,区运营机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如实申报的义务)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三十条(虚假申报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的,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可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相关个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 。
第三十一条(运营机构责任)
区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以及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后管理等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加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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