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四 )


第十九条(抽查)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个人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抽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区运营机构下发整改意见,区运营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撤销其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 。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条(轮候)
经核准获得准入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员工,即可根据受理编号、意向项目及房型进行轮侯配租,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轮候期一般不超过2年 。
轮候期间,个人或单位员工的就业、住房、家庭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变动后的60天内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
《准入资格确认书》有效期2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
第二十一条(配租供应方案)
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人数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经报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配租时间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配租标准)
(一)单身可以承租1 套一居室住房,男性满 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的可承租1套二居室 。
(二)家庭申请的可承租1套二居及以上住房 。
(三)承租宿舍型和成套房拆套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安排1户多人居住,但人均居住面积应不低于5平方米 。
第二十三条(配租)
获得准入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员工可预约先行看房并应按时选房、签约,申请人未按时前往配租选房、不接受所配租的房源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申请人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放弃两次配租资格的申请人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
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7个工作日内到区运营机构或所承租住房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准入资格,且自配租签约之日起2年内,区运营机构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租赁关系)
《上海市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且每位个人承租人及单位承租的居住使用人在本市、本区累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
承租人享有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权,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和各类费用,单位申请人应配合区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区运营机构 。
第二十五条(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具体由区运营机构按规定制订,报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租赁价格实行一房一价且每年调整一次(合同期内不调价),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当年经备案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
区运营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本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措、运营管理和维护服务 。
第二十六条(续租)
租赁合同期满但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续租或调换住房手续 。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
非独立选址建设、配建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独立选址建设或通过市场化租赁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运营机构选聘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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