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三 )


(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宝山区,但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和崇明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
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政策并取得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对象,因续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该处郊区户籍地住房仍可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
区运营机构应当在本区设立受理窗口,受理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也可以按照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有关规定,进行线上申请 。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赁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区运营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
第十四条(受理)
区运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二)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
申请人应当在7日内根据补正要求提交补充申请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
第十五条(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
第十六条(审核)
区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 。
核查期间,区运营机构可以向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
区运营机构经核查,认定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认定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者经公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审核期限)
区运营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或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公示期不计入审核期限 。
第十八条(复核)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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