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管理,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下列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
(二)公房承租人 。指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 。
(三)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申请对象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
2.公房承租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5)离异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他处无房或住房困难,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转让房屋已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 。
二、补贴标准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标准为每户15万元 。
三、申请审批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1.申请人须携带中请材料到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网站http:/lrjhj.changsha.gov.cn和“长沙人居环境”微信公众号可下载打印),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提出申请 。
申请人须承诺: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有关情况,并同意公示;保证提出申请时已退出原租住的公房住宅,且未申请或享受政府的住房保障;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
2.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
( 2)身份证、户口簿;
( 3)婚姻状况材料;
( 4)长沙市征收办备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5 )1995年1月1日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6)部队转业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
( 7)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还需提交的资料:
(1)直管公房住宅
①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