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 二 )


②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③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承租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④直管公房承租凭证 。
( 2)单位自管房住宅
①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②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③产权单位与被征收职工签订的个人补偿安置协议;
④产权单位开具的职工承租本单位公房的凭证 。
(二)审批流程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申请审核,实行个人诚信申报,“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 。申请人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区人居环境局授权,以下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向相关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并在收齐各相关职能单位反馈的结果后进行初审和公示、区人居环境局经区政府授权实施复核、市人居环境局审批发证和公示 。
1.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录入申请人头像和指纹等信息、核对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核对人员签名、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核对的申请材料,出具《长沙市申请棚改安置补贴收件收据》,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自然资源规划、民政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能够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及补正的内容 。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收集各职能单位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情况的核查反馈结果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齐反馈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条件通知书》;
(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收入等有关情况在街道办事处依法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②名以上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异议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条件通知书》,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口头方式告知的,应书面记录告知情况)﹔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具名的异议人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但经核查不成立的,应当在公示期满或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关职能单位核查材料、公示表等资料的电子档案上传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并在录入后将上述书面资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区人居环境局 。
2.区人居环境局复核
(1)区人居环境局收到资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要求进行受理、初审和公示,表格填写、意见签署及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备、系统信息录入是否正确 。
( 2)区人居环境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区人居环境局公章,将复核情况上传至网上审批系统,并将书面资料报送市人居环境局审批 。
3.市人居环境局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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