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物业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西安物业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西安物业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西安物业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 , 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 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 以及变相收费 。
特约服务、增值服务、有偿服务等相关物业服务收费 , 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 经业主自愿选择 , 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另行通过合同约定 。
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 ,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也不得以未交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等的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向全体业主公开 , 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 , 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 , 明确车位权属 , 便于业主查询 。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 , 自觉接受监督 。
五、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 , 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 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 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 ,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据实提供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场(所) , 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要 。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所)停放自有车辆 , 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
七、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 , 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的车辆 。
八、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 , 应当为每户业主首次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卡) 。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证(卡)的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物业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用 , 不得盈利 。
九、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 , 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门的相关规定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具体管理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 , 恢复、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 , 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承担 , 并承担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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