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申请贷款时 , 上一季度中若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小于或者等于90%时 , 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若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大于90%时 , 将暂停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 个贷使用率以每季度初福州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
2.借款申请人符合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
3.借款申请人家庭从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
4.借款申请人为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
5.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未结清且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
6.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 , 还贷记录良好 , 无出现过逾期记录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7.所购住房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可以设定抵押权 , 并可以正常交易的房产 。
8.由商业性贷款转为组合贷款的 , 应同时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相关政策 。
申报材料:
1.《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借款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4.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5.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6.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7.配偶参与贷款额度测算、收入认定或直系亲属(父母)参与收入认定的 , 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缴存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8.原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
9.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
10.原个人商业性购房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如抵押合同包含在借款合同中的 , 可不提供抵押合同) 。
11.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名下的收款、还款借记卡原件 。
12.以办理住房变更抵押登记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另提供: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结清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 并及时办妥解押手续的《结清贷款承诺函》 。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机构:
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
>>
联系电话:
0591-12329
备注:
(一)借款申请人具体包括:主贷人及配偶;
(二)借款申请人应至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 , 需面签单身声明;
(四)借款申请人的结婚信息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查询获得 , 可不提供“结婚证原件” , 如借款申请人对结婚信息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 , 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 借款申请人为离异未再婚者 , 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五)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或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 , 另提供:月收入证明原件各二份 , 月收入证明应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 该证明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
(六)缴存证明中需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近6个月的缴存情况;
(七)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以申请之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认定家庭月收入;
(八)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或结果 , 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住房套数证明为家庭成员查房证明(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查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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