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的《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21年10月13日
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1年8月27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以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教育、城市管理、交通、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消防安全 。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监督、协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交通和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
第九条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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