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加快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下同)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金统筹制度,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2019﹞7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
基本原则
——明晰职责权限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统一的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 。
——强化预算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预算,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按规定落实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
——注重待遇平稳衔接 。统筹考虑原各统筹地区政策差异,稳慎调整并统一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
重点任务
(一)统一基本政策 。
按照国家、省及《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文件规定,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个别在2020年执行统一缴费比例困难较大的地区,由当地政府向苏州市政府请示批准后,可延长一年;苏州工业园区执行全市统一的缴费比例具体时间和过渡方案报市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明确 。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和标准;执行统一的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苏州市范围内人员流动时其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信息连续记载,信息系统统一前只转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医保基金不转移 。执行统一的参保人员市内就诊程序、分级分类转诊办法和转市外就医登记手续 。(市医保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社保中心、各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实施) 。
(二)统一待遇标准 。
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确保待遇标准统一 。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3个目录,并逐步统一医保药品分类和编码,执行全市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制定全市待遇标准调整办法,执行统一的医疗费用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等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各地要认真对照新老待遇项目和标准,设置过渡期的项目,在2020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具体过渡办法,报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市医保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社保中心、各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实施) 。
(三)统一基金管理 。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和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从2020年起,各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当期基金收入由征缴部门全额及时缴入市级国库,再划转至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其中各地的零星征缴收入,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全额划转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再划转至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市税务局、市社保中心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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