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 二 )


3.高等职业院校将退役军人纳入高职单招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按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给予学费资助,并按规定给予助学金资助 。
4.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专升本(普通本科)考试,实行计划单列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升本考试实行免试入学 。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
6.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达到报考条件的,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考,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武汉警备区)
(五)开拓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新途径 。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主体(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等),根据职业(工种)的培训标准和学时要求,通过自有培训平台或推荐的第三方平台等途径,开展补贴性线上培训项目,为退役军人提供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组织有培训意愿未就业退役军人参加1+X证书培训,在获得学历之外,再取得一项或多项职业技能证书 。参训人员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记录个人学习账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严格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对提供高质量就业创业培训对接服务的,纳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全省、全市目录范围,实行动态化管理,健全准入退出考核机制 。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管理能力、师资队伍、资金使用等进行严格监管 。逐步健全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涵盖师资能力、设施配备、教学质量等因素的综合性培训绩效评估体系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加大就业支持,促进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
(七)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 。按照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在军队团及团以下单位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 。新招录基层专武干部,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探索狙击、排爆、侦查等特殊技能军事专业人才招录直通车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 。在有空编空岗前提下,在每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同意相关事业单位安排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我市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事业单位,每年招聘岗位中面向退役士兵(含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比例不低于1/3;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与“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基层专项招聘岗位计划,也可同等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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