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新规定


2022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新规定


2021年12月15日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 , 青岛医保局对此做出回应:
自2022年4月1日起 , 青岛市统一执行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规定 。这些规定 , 涉及到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和待遇等待期、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方面 。市医保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 , 务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 以免影响个人医疗保障待遇 。
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进一步强化
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明确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 , 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 , 恢复其职工的医保待遇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 , 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 , 重新缴费时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
执行新政策后 , 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 。用人单位欠费的 , 自欠费次月起停止职工的医保待遇 。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 , 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 但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报销范围 。这就要求各用人单位 , 要连续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 否则一旦发生欠费 , 将对员工的医疗保障产生影响 。
居民医保将设置待遇等待期
按照青岛市原来的规定 , 符合参保条件的青岛市居民 , 应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的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 , 连续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 财政资金同步给予参保补贴 。对中断缴费的 , 应对中断期间的年份进行补缴 , 并自补缴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
按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定 , 参保居民集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的9-12月 。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 , 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 , 居民缴纳个人当年度应缴费部分后 , 需要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等待期结束后 , 才能享受青岛市居民医保规定待遇 。
考虑到青岛市2022年度的集中缴费工作已经结束 , 根据省文件确定的各地可延期一年执行的精神 , 青岛市确定自2023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执行此规定 。即 , 自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2022年9-12月)开始 , 凡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 , 重新缴费时 , 在缴纳当年度个人应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后 , 有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 , 只有等到待遇等待期结束后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 , 某居民未在2022年9-12月期间缴纳2023年度医疗保险费 , 而2023年5月份因病重新缴费时 , 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23年8月1日 , 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报销 。
实践中发现 , 个别未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居民 , 往往在其本人、家属或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时 , 才想到应缴纳医疗保险费 。省文件对此情形统一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 对急需住院和报销的居民来讲 , 将产生较大影响 。市医保局提醒广大居民 , 由于省文件增设了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 为了保障参保居民在患病时能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 请城乡居民务必在集中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范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5 号)文件、政策解读和政策问答可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或“青岛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其他参保缴费事宜 , 可及时联系有关征缴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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