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图源:截取自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各市参保缴费政策不统一、待遇享受衔接不顺畅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政策
(一)统一首次参保与待遇享受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参保地户籍限制,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二)明确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参照此规定执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下同) 。
(三)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 。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
二、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四)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自2022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按《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规定执行,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 。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各市现行政策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可延期一年执行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
(五)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
三、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职工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执行时间
(六)全省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规定执行,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未达规定年限的统筹地区,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 。累计缴费年限含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具体认定参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确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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