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南京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2.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
3.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
【南京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4.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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