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 )


(二)医保分中心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后 , 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作《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汇总表》送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救中心) 。
(三)市医救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并制作《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费用拨付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 , 并在财政支出系统中上报用款计划 。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医救中心报送的汇总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
第九条困难群众因非个人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的 , 在办理社会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的同时 , 完成医疗救助费用结算 。医保分中心每月汇总上月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有关情况 , 制作《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金零星报销汇总表》 , 送市医救中心办理拨付手续 。
困难群众异地就医记账减免 , 按照国家和省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医保中心每月从省结算平台获取困难群众异地就医结算数据送市医救中心 , 市医救中心复核后向市医保中心拨付医疗救助金 。
第二节零星报销
第十条困难群众发生以下情形的 , 可到本市任一街镇政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一)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 可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 , 可办理补充医疗救助;
(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的困难群众 , 未享受医疗救助记账减免的 , 可办理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四)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并完成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本市户籍新出生婴儿 , 在待遇追溯时未同步享受医疗救助减免、且在出生后6个月内取得困难群众身份的 , 可办理从出生之日起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
(五)参加非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完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后的医疗费用 , 可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
第十一条困难群众办理零星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应的救济身份证件(明);
(三)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
(四)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者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
(五)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广州市医疗救助模拟结算单 。
第十二条零星报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普通门诊费用零星报销 。
1.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到街镇政务中心办理上季度普通门诊费用零星报销 。
2. 街镇政务中心核查资料 , 对符合条件的 , 录入市医疗救助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市医救平台)报送至各医保分中心 , 并将纸质资料存档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 , 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街镇政务中心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制作《广州市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明细及汇总表》 , 报医保分中心审核 。
3.医保分中心通过市医救平台 ,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完成审核 , 确认结算费用 , 汇总制作《广州市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明细及汇总表》送市医救中心 。
(二)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补充医疗救助零星报销 。
1. 街镇政务中心受理救助对象零星报销申请资料后 , 对符合条件的 , 录入市医救平台报送医保分中心 , 并将纸质资料存档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 , 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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