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医救中心根据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结果 , 及时将申请人救助资格的认定信息反馈核对机构 。
第十七条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费用拨付程序如下:
(一)医保分中心每月25日前制作《广州市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明细及汇总表》送市医救中心 。
(二)市医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将医疗救助金拨付申请人帐户;每月30日前制作《广州市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拨(支)付汇总表》报市财政局 , 并在财政支出系统中上报用款计划 。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医救中心报送的汇总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款计划下达 。
第十八条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家庭经济困难且已住院治疗 , 医院预估本次治疗费用巨大的 , 经自我评估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 可向本市任一街镇政务中心提出医疗救助预申请 , 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第(一)至(四)项资料;在住院治疗结束后 , 补齐第(五)项资料 , 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
第十九条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已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并获得医疗救助 , 且本人承诺其家庭收入期间无明显变化的 , 出具核对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再申请的 , 医保分中心应以核对报告为参考 , 在收到街镇政务中心上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费用拨付 。
第二节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第二十条符合《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 , 到本市任一街镇政务中心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 除需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外 , 还应提供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证件上现居住地址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
如果属于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还应提供中级技术职称证书 , 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应提供教师职业证书 , 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应提供从事相应工种证明 。
第二十一条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时 , 受理其申请的街镇、居住地所属街镇与居住证签发地所属街镇均不一致时 , 由居住证签发地街镇政务中心负责审核 。居住证签发地街镇可根据需要发函至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所属街镇 , 以及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有关联的单位 , 协助调查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 , 综合其居住地所属街镇入户调查和公示情况 , 出具初审意见报医保分中心 , 医疗救助资格认定和费用审核程序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费用拨付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 且已住院治疗 , 经医院预估治疗费用巨大 , 经自我评估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 可向本市任一街镇政务中心提出医疗救助预申请 , 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第(一)至(四)项资料;在住院治疗结束后 , 补齐第(五)项资料 , 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
第三节在本市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符合《办法》规定的职业病病人到本市任一街镇政务中心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 除需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外 , 还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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