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医保规字〔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 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2月21日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 ,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4号 , 以下简称《办法》) ,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街(镇)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管理及监督活动 。
第三条群众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政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政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 街镇政务中心应当按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集中服务模式 , 设立医疗救助申请受理窗口 。
第四条符合《办法》第九条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困难群众)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病种、补充医疗救助和资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资助参保)等医疗救助待遇 。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十条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资助参保等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
第二章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第六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 , 应提供下列相应的救济身份证件(明):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三)本市特困人员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四)本市孤儿提供《儿童福利证》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本市户籍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有效证件(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本市户籍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本市户籍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或加注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九)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简称非本市困难学生)提供市、区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以上证件(明)可通过政务系统查验电子证照或身份核验的 , 无需提供 。
第一节记账减免
第七条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 属于医疗救助金支付部分 , 由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记账减免;属于个人自负部分 , 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账付清 。
第八条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减免的记账结算程序如下:
(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困难群众记账减免情况 , 填写《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月报表》 , 报送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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