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
第八条 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
【政策全文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二)军队转业干部 。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
(三)军队复员干部 。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
(四)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 。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
(五)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
(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
(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
(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一)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三)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
第十条 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刑满释放回到本市;
(四)持户籍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
第十一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各类政策性入户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家庭团聚类、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回国(入境)定居类4类准入人员,由本人直接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其中回国(入境)定居类中的华侨,由本人向侨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 。
(二)学生入户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 。
(三)安置入户类人员,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入户申请 。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市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由接收单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申办 。
(四)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
符合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部门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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