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0年07月09日
失效日期:2025年07月08日
穗府办规〔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策性入户人员的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申请政策性迁入本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家庭团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政策性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按计划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
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退役士兵(含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引进)、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 。
市民政部门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 。
市侨务部门负责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 。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安置的入户审核工作 。
广州警备区负责做好驻穗部队军人家属随军资格的验核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为博士、博士后或经我市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 。但是,子女属于现役军人且已注销户籍,或者子女在国(境)外定居且无国内户籍的,不计入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的要求 。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 。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
(二)父母亲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
(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
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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