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办单位或申办人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
第十六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
政策性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可申请家庭团聚类入户,结束学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牵头会同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侨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办理指南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1号)同时废止 。
附件:政策性入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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