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温州龙港市落户政策


政策原文 温州龙港市落户政策


关于全面放开龙港市城镇落户限制有关规定
为全面深化龙港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龙港全域人口市民化进程,促进龙港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 号)精神,结合龙港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移落户龙港市范围适用本规定 。
国家、省、温州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自愿申请、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 。
第三条 户口迁移落户分为引进人才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地落户、政策性落户和社保就业落户等类别 。
第四条 引进人才落户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引进人才落户:
(一)具有《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后择业 。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1.经市委组织部门(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人才工程项目获得者、副高或硕士研究生 。
2.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奖项)的完成人或获得者 。
3.经市委组织部门(人才办)、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
4.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引进的其他人才类人才 。
第五条 亲属投靠落户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
(二)夫妻一方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
(三)成年子女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
(四)父母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如在我市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落户 。
【政策原文 温州龙港市落户政策】(五)离异未婚人员申请迁回原籍或投靠其直系亲属落户,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凭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法律生效文书和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申请落户 。
第六条 居住地落户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居住地落户: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本市落户 。
(二)在本市具有公、私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本市落户 。依本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
(三)持有市(县)政府建设批文或其他权属证明,首次交易购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
(四)已实际交易购房,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等涉及房屋处分后,具有房屋使用权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
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得落户 。
第七条 政策性落户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市里工作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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