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区养犬限养区范围


温州瓯海区养犬限养区范围


瓯海限养区范围
瓯海区限制养犬区域为瓯海区城市建成区 , 限养区内实行养犬重点管理 。瓯海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温州市区城市建成区面积及范围的通知》(温政办【2020】45号)文件 。
温州瓯海区养犬限养区范围


限养区实行登记制度
(一)限养区内养犬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 养犬人应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 , 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 , 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详见附件) 。
(二)限养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 , 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 , 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和户口本、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到指定机构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
(三)限养区内单位不得饲养犬只 , 确因工作或护卫需要必须养犬的 , 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 , 树立明显的养犬标志 , 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 并进行登记 。
(四)限养区内个人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的 , 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 , 可以饲养大型犬 , 在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残疾人证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
三、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行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 携带时须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和使用两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 , 遇人要主动避让 。
(二)养犬人要即时有效制止犬只干扰、恐吓、伤害他人的行为和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的便溺物 。
(三)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 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安全措施
(四)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1、学校、医院、体育场馆;
2、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
3、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4、候车(机、船)室;
5、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
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 , 由公安机关(可委托给办理养犬登记的部门实施)责令限期改正 , 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犬只 。
(二)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 没收犬只 。
(三)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 没收犬只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1.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的;2.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3.与行人争道抢行的 。
(五)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学校 , 医院 , 体育场馆 , 博物馆 , 图书馆 , 科技馆 , 机关事业办公场所 , 候车室 , 公共交通等以及其他设置禁入标识的区域)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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