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三 )


6、100周岁以上老人 。
(二)以下2种老人享受第二档次的服务补贴
7、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里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8、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 。
(三)以下1种老人享受第三档次的服务补贴
9、90周岁—99周岁老人 。
上述对象只能选择纳入其中一个档次享受补贴 。已享受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 。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困难老年人受助需求适时调整资助对象范围 。
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标准
(1)2022年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第一档次为每人每月300元,第二档次为每人每月200元,第三档次为每人每月100元 。
(2)2023年1月起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第一档次为每人每月400元,第二档次为每人每月300元,第三档次为每人每月200元 。
第十六条 补贴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征求各镇(街道)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
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超出区级统一标准的提标扩面资金由各镇(街道)自行承担 。
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所需费用按区、镇(街道)5:5的比例承担,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
区承担的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由区民政局每半年核拨一次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分别于每年6月、12月的5日前将服务合同、服务对象名册汇总上报区民政局核实后,由区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核拨相应经费 。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
(1)申请和受理 。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孤寡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
(2)调查和审核 。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应会同村(居)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审核工作 。
(3)公示和确认 。完成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从审核之日的次月起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范围 。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复核 。由区民政局会同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 。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按照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确定的服务方案与补贴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超出服务方案和补贴标准的费用由对象自行负担 。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在补贴对象身份变化的次月起调整补贴标准或终止补贴 。服务对象亡故或转入机构养老的,应及时终止服务关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 。擅自改变的,由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委托运营的应收回使用权 。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服务补贴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取消其补贴资格,追回补贴经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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