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要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监督,每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不少于一次 。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和效率,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服务机构在做好补贴对象服务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对象范围,与其他对象签定服务协议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其他老人自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费用自行结算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有效期5年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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