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2022年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政策原文 2022年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政策原文 2022年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有关精神,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充分激发大众创业创新活力,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新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
第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下同),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扶持的企业可申请一类贷款、二类贷款;其他企业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
第七条 引导创业担保贷款助力支持共同富裕示范区、华商华侨综合发展先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重点支持我市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
【政策原文 2022年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新创办3年以内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3年以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鼓励经办银行降低贷款利率 。
第九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多次贷款,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对中止创业项目,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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