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才购房补贴细则


济南人才购房补贴细则


济南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济人才办发 〔2019 〕 1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住房条件,吸引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济发〔2017 〕 16 号,以下简称 “人才新政 30 条”)、 《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济组发 〔2019 〕 17 号,以下简称 “双创 19 条”)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住房时发放的补贴 。
第二章购房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补贴对象 。本细则补贴对象包括:
【济南人才购房补贴细则】(一)驻济企业就职且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 “市人才办”,下同)认定的 A 、 B 、 C 、 D 类高层次人才;
(二)驻济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驻济高校新引进的全球 TOP200 高校院所毕业博士研究生;
(四)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市属及各区 (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县事业单位新引进全日
制博士研究生 。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补贴条件 。第三条第 (一)款高层次人才家庭 (申请人、配偶及未满 18 周岁子女,下同)申请购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在济南行政区域内企业就职;
2.2017 年 5 月 (含) “人才新政 30 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在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3. 至购房之日 3 年内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
第五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补贴条件 。第三条(二)(三) (四)款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家庭申请购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
2. 企业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 (含)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具有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命文件,上述职工所在单位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2019 年 9 月 (含) “双创 19 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在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且距毕业之日不超过 5 年;
4. 至购房之日 3 年内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及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 。
本细则所称申请家庭在济其他住房包括: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通过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 3 年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
第三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补贴标准 。各类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一) A 类人才 (含在我市承担国家 (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实行 “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B 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 50% ,最高 100 万元; C 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 50% ,最高 70 万元; D 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 50% ,最高 40 万元 。
申请人享受购房补贴标准,应当按照购房时的人才分类认定结果确定 。
购房补贴分 3 年发放,核准首年发放核准总额的 40% ,第 2 年、第 3 年分别发放核准总额的 30%。
(二)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额度分别为 15 万、 10 万 。
第七条资金来源 。D 类及以上人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按照 50% 比例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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