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补贴申报及审核确认
第八条申报时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人才办对人才安居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当年集中受理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的时间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单位注册及申报 。人才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单位账号注册申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比对或人工核查等方式,对企业在济纳税情况、事业单位性质等情况进行查验,合格的在线注册单位账号 。单位注册后,申请人通过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填写申报信息及个人承诺书、授权书,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一) D 类及以上人才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 。
(二)全日博士、硕士研究生主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
2. 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出具的 《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申请人填报信息时,应对所购住房的备案合同签约价款、契税计税依据如实申报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报信息及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原则,提交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第十条审核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婚姻、人才分类认定结果、学历学位、社保缴纳、家庭住房、契税缴纳、所购住房网签合同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 。比对不成功的进行人工核查,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 。通过的,提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 。
申请家庭住房核对与市不动产信息、房产交易信息、征收拆迁信息、房改信息、公有住房信息、城中村安置住房信息等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 。
第十一条批准 。核准通过的人才名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网等有关平台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办批准公布 。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发放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人才购房补贴原则上按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度第一季度,核发上一年度购房补贴资金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确认的“人才购房补贴资金计划表”报送至市财政部门 。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结合资金需求,将购房补贴资金编入下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核定的上一年度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金融区 (银行账户) 。
第十三条拨付要求 。D 类及以上人才领取第 2-3 年购房补贴,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申请单位对人才在济工作情况进行确认后予以发放 。
购房补贴领取期间,申请人就职单位变更且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当前就职单位提交在济任职证明后,继续核发后续补贴资金;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
第十五条及时报告 。D 类及以上人才在济期间,如发生单位变更或离职离济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通过信息系统申报人才变动情况 。对于已离济的人才,停止发放后续购房补贴 。资金拨付前,人才所在单位变更区县的,由变更后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
第十六条政策调换 。人才购房补贴只可享受一次 。已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政策 。正在享受或已享受租房补贴 (包含租赁住房补贴、企业新引进硕博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的,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政策,但需扣减已享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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