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职工账户的余额,并应当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不能开具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可提供购房款收据 。
第十三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批准建造、翻建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或D级的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
第十四条 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提供本人身份、夫妻关系证件外,其他情况还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当期偿还贷款本息凭证等资料 。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并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等资料 。
第十六条 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 。
第十七条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承担费用总额 。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本人离、退休证件或审批表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集中封存帐户或在单位账户已封存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 。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户籍注销或者出境定居的相关资料 。
(三)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需提供本人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声明;应转移至集中封存账户但未及时办理,且在单位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还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
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内的,也可按照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
(四)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
(五)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
(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资料、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可以转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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