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三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能认定职工死亡的相关材料、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帐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提取可免予公证,经缴存单位同意后由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全部存储余额,也可转入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职工,因法律纠纷,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偿还债务 。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已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解除担保后可按规定提取 。
第二十二条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手续齐全情况下,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 。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 。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
职工对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开展网上提取业务,方便缴存职工办理日常业务 。网上提取业务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冲还贷、约定还贷、离休和退休、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等提取业务 。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17〕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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