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及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运作 。管理中心设立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 。
第四条 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但不得办理提取的现金支付业务 。
第五条 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第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技术手段,推行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
第三章 申请资料与额度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三)项规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或者规定额度 。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结婚证或户口簿 。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继承人、受遗赠人银行帐户或经缴存单位同意的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银行账户 。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以每年(自然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件)和租金交纳凭证 。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 。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限额按保定市市场租金水平和普通型住房面积标准测算确定,具体为135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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