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 )


第十三条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医保〔2019〕12号)和《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洛医保〔2019〕49号)精神执行 。
根据《河南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精神,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保障办法按照《洛阳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执行 。
第十四条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根据我市基金承受能力,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特殊疾病门诊保障范围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8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原则上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的治疗管理机构 。具体办法按照我市现行特殊疾病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
第十五条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执行 。
第十六条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100
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400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6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三级医院
1200
12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三级医院(含我市辖区内省三级医院)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省外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减半 。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减半 。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报销起付标准费用,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报销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我市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
第十七条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限额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 。
第十八条新生儿医疗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含驻洛部队)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母或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父母不是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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