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保缴费组织工作 。市、县(市、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高中及高中以下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及其运行信息网络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
第四条按照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六统一”)的要求,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另行制定 。
第二章覆盖范围
第五条统一覆盖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统一筹资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按照省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
第七条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
第八条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 (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
第九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 。
第十条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市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延长缴费期,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 。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含大中专学生)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第四章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统一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大病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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