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三 )


第十九条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按照河南省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
第五章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统一医保目录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简称“三个目录”),参保居民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
第二十一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统一定点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规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 。市本级和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三条 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按照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确定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业务经办流程,及时上解即时结算预付资金 。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时,预留5%的额度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 。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返还 。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稳妥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参保居民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以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除急诊、精神病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转诊转院管理按照全省规定办法执行 。
全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洛阳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和《洛阳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建立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医保药师管理制度 。逐步将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医保药师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八条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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