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四 )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缴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社会捐助资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
第三十一条由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
第三十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的社保基金优惠利率计息 。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住院统筹基金支出和大病保险资金支出 。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门诊统筹费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保障;住院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等 。
第三十四条强化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
第八章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建设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做好系统维护,实现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医保经办机构与各经办网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联网高效运行,推动“互联网+医保”建设,实现参保城乡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即时结算 。
第三十六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到账记账、待遇支付、费用结算等经办业务 。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监控系统,实现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 。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向参保居民发放医保电子凭证,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就医结算 。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
第九章 附则
【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相关委(局)按照有关要求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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