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 二 )


2.适龄儿童随祖父母同户同住(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祖父母户籍地址一致)三年以上(截止至当年招生计划公布之日),适龄儿童所居住房产为祖父母所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在本市无房产 。
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按适龄儿童户籍地对口公办小学安排入读 。如对口公办小学学位不足,则根据适龄儿童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排序,按照顺序和公办小学的学位数安排入学,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相同的,则通过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因排序靠后未能入读对口公办小学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区属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下同) 。
(三)统筹入学 。以下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
1. 符合“人户一致”条件,但由于排序靠后而未能被对口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 。
2.符合“人户一致”条件,但其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儿童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
3.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
4.未在当年招生计划公布日前办理入户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
5.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南沙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房屋所在地来穗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
6.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在广州市户籍区无房产,且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的适龄儿童 。
7.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日程安排为准,下同)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
8.具有南沙区户籍,超过7周岁(含7周岁)申请入学且未依规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的儿童 。
9.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具体按照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
(四)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
(五)具有南沙区户籍学生申请入读南沙区公办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
(六)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
第五条 公办初中部分
(一)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含外区、外市返区生)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对口直升公办初中学校 。
(二)以下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统筹安排区属公办学位:
1.如对口公办初中学校学位不足,则根据适龄少年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排序,按照顺序和公办初中学校的学位数安排入学,因排序靠后未能入读对口公办初中学校的适龄少年 。
2.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少年在对口初中学校在读7-8年级的(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适龄少年 。
4.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少年在户籍区无房产,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且具有南沙区学籍的公办小学毕业生 。
5.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具体按照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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