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程序
01、自治区级
(一)家庭农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写《广西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附件1),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1.营业执照;2.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和清册;3.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4.家庭农场获“三品一标”认证、省部级名特优农产品、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5.获评为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证明材料 。
(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等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确定本县(市、区)推荐名单,将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和推荐材料、县级多部门联合审查意见、《2021年度广西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
(三)桂林市、自治区一级一级走评定程序 。
02、桂林市级
(一)家庭农场向所在荔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
(二)荔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确定本市推荐名单 。推荐名单经荔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同意后,行文上报桂林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三)桂林市走程序评定 。
03、荔浦县级
(一)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室申报 。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确定本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名单 。推荐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同意后,行文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三)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情况,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并将复核情况及推荐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
【荔浦市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程序】(四)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评定荔浦市家庭农场示范场,在荔浦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下文认定为“荔浦市家庭农场示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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