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温州乐清发布进一步做好疫情减租有关事项通知( 二 )


(三)减免租金金额
1.普遍减免租金金额 。普遍减免租金金额为2022年4-6月按有效租赁合同计算实际应缴纳租金金额 , 不包括物业费、停车费等管理费用 , 租赁期未完全覆盖4-6月份的 , 按实际租期计算 。
2.补充减免租金金额 。如本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高风险时 , 承租上述房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自确定为中高风险之日的当月起享受三个月租金减免 , 剩余租期不足三个月的 , 按实际剩余租期计算(例:2022年11月15日被确定为中高风险地区 , 则可享受2022年11月-2023年1月期间租金减免) 。
3. 普遍减免期和补充减免期处于装修免租期或培育期 , 已涉及免租、优惠租金等情形的 , 以实收租金计算减免金额 , 租金金额为零的 , 不再享受本政策减免优惠 。
(四)租赁合同的认定
普遍减免租赁合同签订日应早于2022年4月29日(乐发改〔2022〕28号印发日) , 补充减免租赁合同签订日应早于政府公告疫情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高风险之日 。
租赁合同承租人原则上应与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承租人为小微企业股东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且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地址与出租房屋地址一致的 , 属于减免租金范围 。
如已于2022年4月29日前完成租赁程序 , 程序合规且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 , 正处于签署租赁合同过程中的 , 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依据有关证据材料(营业执照、租金支付凭证、成交确认书等)和情况说明报国有出租单位 。
补充减免合同承租人、营业执照及租赁关系认定与普遍减免合同认定方式一致 。
(五)与我市其他纾困政策衔接问题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稳增长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22〕2号)文件中的一季度租金减免20%申报受理截至4月底 。申报对象同时符合乐政发〔2022〕2号和乐发改〔2022〕28号文件规定的减租条件 , 且未享受一季度租金减免20%优惠的 , 可一次性申请减免 。
(六)办理时间要求
各国有出租单位要加快落实第二季度租金减免政策 , 力争在5月底前完成主体工作,在6月30日前必须完成全部租金减免工作 。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 。逾期申请的 , 不予受理 。
(七)涉及转租的政策处理
转租方为我市国有企业的 , 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 , 要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并严格把关 , 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最终承租人:
1.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的权属人(管理人)间接出租给最终承租户 , 中间经二级招商物业或转租 , 如有涉及国企的 , 除一级国有权属人(管理人)收取的租金要减免给最终承租户外 , 所涉及二级招商物业或转租的国企其增加的溢价部分 , 也要执行政策按相应计算值减免给最终承租户享受 , 若二级国有转租人溢价出租的 , 一级国有权属人(管理人)与二级国有转租人均为减免租金负担对象;若二级国有转租人原价或折价出租的 , 一级国有权属人(管理人)为减免租金负担对象 , 减免金额以二级国有转租人与最终承租人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基准(举例:权属人甲国企将房产以10万元出租给乙国企 , 乙国企经甲国企同意转租 , 若加价2万元转租给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户 , 则分别以10万元和2万元为折算基数计算减免金额 , 由甲国企和乙国企减免给最终承租户;若按原价10万元平价转租(或7万元折价转租) , 则以10万(或7万)为折算基数计算减免金额 , 由甲国企减免给最终承租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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