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减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实施主体
行政事业单位、市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 , 作为房产租金减免扶持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要提高站位 , 切实履行好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 对承租其名下房产(住宅用途除外)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依申请给予2022年第二季度(即4-6月份)租金减免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
市管国有企业是指我市按《乐清市国有企业布局结构优化方案》(乐委办〔2020〕27号)组建的三大国有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 , 以及市乐清湾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乐清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二、适用范围
(一)减免对象
2022年4月29日乐发改〔2022〕28号文件印发前 , 已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市管国有企业权属房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依申请并经审核后享受第二季度(即4-6月份)租金减免(以下称“普遍减免” , 剩余租期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租期享受减免) 。
如本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高风险时 , 承租上述房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自确定为中高风险之日的当月起享受三个月租金减免(以下简称“补充减免” , 剩余租期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租期享受减免) 。
(二)非减免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集体企业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市场主体 , 不属于乐发改〔2022〕28号文件租金减免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 。
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 , 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 , 由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 。存在租赁纠纷(欠租、欠费)、违约转租的 , 不得减免 。
三、把握政策执行口径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
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 , 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对小微企业认定有疑义的 , 由市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解答 。
(二)减免租金范围
1.本次减免租金的土地房产 , 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市管国有企业(以下称国有出租单位或国有出租方)拥有各类出租房产 , 一般不包括不动产权证标明的住宅性质及住宅小区配套车库等为居住服务的配套设施 。
2.住宅性质的出租房产 , 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用于生产经营(非居住)的 , 如承租人能提供与合同承租人名称相一致的营业执照 , 可认定属于减免租金的房产范围;合同约定用于居住的 , 则不得减免;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具体用途的 , 承租人应提供该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与合同承租人名称相一致的营业执照) , 国有出租单位实地核实后 , 予以认定 。
3.国有出租方从其他单位(权属不归国有出租方)租入房产后转租的 , 或国有物业公司将受业委会委托管理的物业对外租赁的 , 不属于乐发改〔2022〕28号规定的减租扶持政策适用范围 , 各单位不得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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