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支付范围:血液透析费、腹膜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灌流费、透析相关的辅助药品费用、插管造瘘相关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
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的治疗费实行打包限价,血液透析单次收费价格不超过420元;血液滤过不超过910元;血液灌流(含血透费)不超过1320元 。一个年度内,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治疗累计次数不超过160次,其中血液滤过不超过26次,与血液透
析合用的血液灌流不超过9次 。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
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支付范围:西药免疫抑制药费用、西药和中成药中治疗本病种的辅助用药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
4.肺动脉高压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输液配套的治疗费、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
5.血友病
支付范围:凝血因子等凝血药品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
6.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支付范围:药品干扰素费用、输液配套的治疗费、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
(二)门诊慢病
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支付范围:康复性训练治疗费用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待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重新申报办理 。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7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
2.结核病规范治疗和布鲁氏病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和检查费用,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待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申报 。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
3.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截瘫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
4.重症精神病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
5.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支付范围:特殊食品费用、专用药品费用 、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支付标准:不设起付线,按80%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岁以下25000元; 3—6岁(含6岁)20000元; 6—18岁(含18岁)15000元 。
(三)同时认定多病种的支付标准
门诊慢特病可同时申报多个病种 。同时申报门诊特病的,年度起付标准按400元确定;同时申报门诊慢病的,年度起付标准按400元确定,最高支付限额都按申报病种中的最高标准确定;同时申报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的,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以上设置原则分别设定 。
(四)异地直接结算的支付标准
已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完成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其它盟市或在办理长期异地备案的登记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上述所列病种对应的支付标准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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