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四 )


(十二)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日常监管 。
(十三)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签订协议,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
六、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不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内的;
(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
(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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