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治疗确有困难转往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外出期间突发急病在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上述所列病种对应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四、结算管理
(一)参保人员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开通“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读取医保凭证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
(二)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要求将参保居民门诊慢特病就诊信息及相关费用上传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按月核对账目,两方账目一致后形成报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服务协议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结算时先支付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清 。
(四)享受医疗救助且经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门诊慢特病人员,在开通门诊特慢病异地直接结算之前,异地备案后发生的符合政策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
(五)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国家医保异地结算平台在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
五、医疗服务管理
(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 。
(二)定点医药机构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门诊慢性病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合理制定门诊慢特病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申报、审核和结算流程,做好院内政策宣传、培训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并按要求完成内部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 。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慢特病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建立慢性病医师库,从相关临床科室选择专业性强、责任心强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作为门诊慢特病责任医师,负责为慢特病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通过医生工作站上传备案信息 。责任医师报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
【呼和浩特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四)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申报门诊慢特病时,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信息,既要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也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
(五)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严格按照药品适应症和《药品目录》的限定使用条件确定用药方案,超范围用药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六)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药品备药工作,确保门诊慢特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
(七)门诊慢特病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与门诊慢特病相关的医疗费用,应计入住院费用中予以结算 。对重复享受待遇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后续发生的门诊特慢特病治疗结算中进行核减 。
(八)定点医药机构要建立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准入退出机制 。
(九)门诊慢特病患者变更定点医药机构的,须先到原定点医药机构结清费用并暂停门诊慢性病待遇,再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申报 。
(十)门诊慢特病患者参保关系发生变化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为患者办理待遇转移接续和申报工作 。参保人员死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停止门诊慢特病待遇 。
(十一)定点医药机构要制定门诊慢特病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且不断完善医保支付台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门诊慢特病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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